中国网地产讯 近日,广东省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公布《关于更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报》(以下全称通报)。通报认为,在境内工作、自学的境外个人在境内不能出售一套自寄居商品房;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必须,可在境内出租汽车一定面积的业主商品房。
惠东拒绝,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出售非出租房地产,不应申请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办理有关注册后,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专门从事涉及业务。另外,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不能在成立分支、代表机构的城市出售办公所须要商品房;外商投资企业需获得《外伤投资企业批准后证书》和《营业执照》后,方可展开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。通报特别强调,一旦找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合乎出租、自寄居原则的,未予办理备案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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